4. 專門用來運送放射性物質的車輛,其外表面任一點及 2 公尺處的輻射劑量率,分別不得 超過多少 mSv?
(A)2 及 0.01
(B)2 及 0.1
(C)0.2 及 0.01
(D)0.2 及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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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9), C(11), D(0), E(0) #940394

詳解 (共 1 筆)

#6367299
源自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69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
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
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
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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