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其得申請歸化
要件之一為:
(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B)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270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C)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2天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D)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200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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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7), B(80), C(23), D(4), E(0) #1305145
統計: A(1457), B(80), C(23), D(4), E(0) #1305145
詳解 (共 3 筆)
#1399542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I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II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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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789
國籍法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
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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