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日治時代依序頒布律法內容如後,甲:「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乙:「在臺灣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臺灣總督的命令規定之」;丙:「在臺灣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如並無應適用之法律或依前條之規定處理有困難者,以因臺灣特殊情形有必要時為限,得以臺灣總督的命令規定之」。從甲、乙、丙三律法之演變可以看出:
(A)日本在臺總督權力愈來愈大
(B)總督權力由大而小後再變大
(C)到丙的年代已是皇民化時期
(D)到丙的年代已是日本大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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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1), C(177), D(314), E(0) #1919999
統計: A(62), B(61), C(177), D(314), E(0) #1919999
詳解 (共 2 筆)
#3291761
大正時期自1912年~1926
甲為六三法 1896~1906
乙為三一法 1906~1922
丙為法三號 1922~1945
由於1919年民族自決、大正民主時代,導致日人覺得台灣總督的政策太專橫跋扈,所以決定推動法三號,促進台日同化、地位平等。 但只是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權利,實質上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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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780
記法
六三法:6+3=9
三一法:3+1=4
法三號:3+0=3
時間先後順序由數字大到小
六三法:總督說的就是法律
三一法:法律沒規定的,總督說的才是法律
法律有規定的,法律說的算
法三號:總督的規定不能違反日本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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