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
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有關共同委任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應特別記載事項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共同委任人之委託資產
(B)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因共同委任人中之一人有破產、死亡、解
散或喪失行為能力之處理
(C)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
(D)共同委任人可超過十五人,但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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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20), E(0) #1609914
統計: A(0), B(1), C(1), D(20), E(0) #1609914
詳解 (共 2 筆)
#5403046
第一項之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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