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60萬元之財物採購,其押標金之收取額度,下列何者有誤?
(A)新臺幣 0 元
(B)新臺幣 2 萬元
(C)新臺幣 3 萬元
(D)新臺幣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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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 C(41), D(264), E(0) #2108016
統計: A(45), B(4), C(41), D(264), E(0) #2108016
詳解 (共 4 筆)
#6504786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60萬元之財物採購,其押標金之收取額度,下列何者有誤?
(C) 新臺幣 3 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
Ⅰ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Ⅱ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Ⅲ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本案得不收押標金,若要收押標金,以不逾60萬*5%=3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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