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乙簽訂20萬元的書面借貸契約,但甲在將20萬元交付給乙前反悔,甲對乙並無交
付該20萬元的法律上義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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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60), C(0), D(0), E(0) #2134416
統計: A(185), B(160), C(0), D(0), E(0) #2134416
詳解 (共 6 筆)
#5651828
借貸為要物契約,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其他要物契約有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代物清償、定金、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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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101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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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025
借貸契約比較特別,除了必須約定好借貸金額、借貸日期以外還 #必須交付借貸金額才能成立借貸契約;如果只有約定好借貸金額、借貸日期,還沒交付借貸金額,則稱為借貸預約(反正就不是借貸)。
https://www.facebook.com/103432444611913/photos/a.109977680624056/2070028509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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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029
47. 關於「使用借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有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B) 借用物的通常保管費,由借用人負擔
(C) 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D)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亦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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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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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下列關於消費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移轉借貸標的物之占有及所有權給借用人,契約始成立
(B) 消費借貸一定為無償契約
(C) 不會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
(D) 為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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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單務契約由於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契約,始告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並非貸與人之給付義務,使用借貸契約,僅以借用人一方負有返還義務,貸與人雖有容忍使用之義務,惟與借用人之返還義務並無對價關係,是以,本契約為單務契約。
-
48 關於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均為要物契約
(B) 均為無償契約
(C) 均須原物返還
(D) 使用借貸須要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給借用人;消費借貸則無須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給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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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日常中一般人難免會向別人借錢或借東西用,此時便會涉及借貸契約的法律
關係,但關於借貸類型及相關規定為何?貸與人與借用人的權利義務各如何?則
非每個讀者都能瞭解,藉此乃就民法中有關借貸的重要規定略作介紹。
首先,民法關於借貸契約的規定,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類。
所謂「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
其物的契約,這便是常見的無償借他人非消費性物品使用,並以原物返還的法律
關係。因為使用借貸的成立生效,必須要貸與人(出借物品之人)將物交付借用
人(借物之人)才算數,所以雙方只約定借用而未將物交付時,則屬於使用借貸
預約而已,此時預約雖成立,但除非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且預約貸與人
亦未即時撤銷外,否則預約貸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約定的。
又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的瑕疵,導致借用人受損害時,是要負賠償責任
的。而借用人則要依約定的方法來使用借用物,如未約定便依借用物性質而定的
方法來使用,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則是不可以允許他人使用借用物的。至於
借用人則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保管借用物,如違反此項義務以致借用物毀損、
滅失,借用人便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如依約定方法或依物性質而定的方
法使用借用物,以致有變更或毀損時,借用人則無須負責。另借用物的通常保管
費用是要由借用人負擔,如為動物則飼養費也是一樣。
其次,借用人要在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則要在依借貸目
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時,貸與人也可請
求返還。借貸如未定期限,且不能依借貸目的而定期限時,貸與人便可隨時請求
返還借用物。要注意的是,如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而自己需用借用物,或借
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他人使
用,或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或借用人死亡等情形之一
時,貸與人便可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借用物。至於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
用人的賠償請求權等,均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再來,所謂「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的契約,向人借錢或向
銀行貸款便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又消費借貸的預約,約定消費借貸有利息或
其他報償時,當事人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便可撤銷
預約。另消費借貸預約如約定無報償,則預約雖成立,但除非預約借用人已請求
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外,否則預約貸與人也是隨時可以撤銷約定
的。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時,如借用物有瑕疵,貸與人便要另給無瑕
疵的物品,但借用人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消費借貸無報償時,如借用物有瑕
疵,借用人可以依照有瑕疵原物的價值返還貸與人,此時貸與人如有故意不告知
瑕疵的情形,借用人也可請求賠償。至於利息或其他報償則要在契約所定期限支
付,未定期則要在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但借貸期限超過 1 年時,便要在每年年
終支付。又借用人雖無須返還原物,但須在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的物品,未定返還期限時,借用人可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可定 1 個月以
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借用人如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時,
則要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的價值來償還。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013/3121517313067.pdf
日常中一般人難免會向別人借錢或借東西用,此時便會涉及借貸契約的法律
關係,但關於借貸類型及相關規定為何?貸與人與借用人的權利義務各如何?則
非每個讀者都能瞭解,藉此乃就民法中有關借貸的重要規定略作介紹。
首先,民法關於借貸契約的規定,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類。
所謂「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
其物的契約,這便是常見的無償借他人非消費性物品使用,並以原物返還的法律
關係。因為使用借貸的成立生效,必須要貸與人(出借物品之人)將物交付借用
人(借物之人)才算數,所以雙方只約定借用而未將物交付時,則屬於使用借貸
預約而已,此時預約雖成立,但除非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且預約貸與人
亦未即時撤銷外,否則預約貸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約定的。
又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的瑕疵,導致借用人受損害時,是要負賠償責任
的。而借用人則要依約定的方法來使用借用物,如未約定便依借用物性質而定的
方法來使用,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則是不可以允許他人使用借用物的。至於
借用人則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保管借用物,如違反此項義務以致借用物毀損、
滅失,借用人便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如依約定方法或依物性質而定的方
法使用借用物,以致有變更或毀損時,借用人則無須負責。另借用物的通常保管
費用是要由借用人負擔,如為動物則飼養費也是一樣。
其次,借用人要在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則要在依借貸目
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時,貸與人也可請
求返還。借貸如未定期限,且不能依借貸目的而定期限時,貸與人便可隨時請求
返還借用物。要注意的是,如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而自己需用借用物,或借
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他人使
用,或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或借用人死亡等情形之一
時,貸與人便可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借用物。至於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
用人的賠償請求權等,均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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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所謂「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的契約,向人借錢或向
銀行貸款便是典型的消費借貸關係。又消費借貸的預約,約定消費借貸有利息或
其他報償時,當事人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便可撤銷
預約。另消費借貸預約如約定無報償,則預約雖成立,但除非預約借用人已請求
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外,否則預約貸與人也是隨時可以撤銷約定
的。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時,如借用物有瑕疵,貸與人便要另給無瑕
疵的物品,但借用人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消費借貸無報償時,如借用物有瑕
疵,借用人可以依照有瑕疵原物的價值返還貸與人,此時貸與人如有故意不告知
瑕疵的情形,借用人也可請求賠償。至於利息或其他報償則要在契約所定期限支
付,未定期則要在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但借貸期限超過 1 年時,便要在每年年
終支付。又借用人雖無須返還原物,但須在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的物品,未定返還期限時,借用人可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可定 1 個月以
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借用人如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時,
則要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的價值來償還。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013/31215173130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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