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試問:教師有下列哪一種情形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B)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C)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統計: A(135), B(399), C(569), D(3164), E(0) #3253935
詳解 (共 10 筆)
根據民國108年修正的《教師法》相關規定,以下分析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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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教師若有此情形,應予解聘。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此為終身不得聘任,不符合題目的「一年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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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教師若有此情形,應予解聘。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此為終身不得聘任,不符合題目的「一年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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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教師若有「偽造、變造或湮滅與教學有關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形,應予解聘。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此為終身不得聘任,不符合題目的「一年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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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教師若有「有體罰、霸凌學生行為,造成其身心侵害,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形,應予解聘。且依同條第5項規定:「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情節重大者,並得追溯至行為發生時解除聘約。」 此情況正好符合題目「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的敘述。
因此,答案為 (D)。 根據我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有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會導致不同的解聘後再任教限制。
《教師法》相關條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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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四條: 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A)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B)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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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五條: 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 (D)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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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 (C)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根據此條文,教師有此行為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結論
根據上述條文對照選項,只有選項 (D) 的情形是導致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A) 和 (B) 屬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是終身不得聘任。
- (C) 屬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也是終身不得聘任。
- (D) 屬於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是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因此,最符合題目敘述的情形是 (D)。
答案是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