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擔保公司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惟不得於公司債發行前
先行設定
(B)受託人對於受託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委託會計師負責實行或保管之
(C)由董事及監察人連帶保證者,亦為有擔保公司債
(D)應於債券正面列示保證人名稱,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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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8), C(24), D(130), E(0) #3141518
統計: A(57), B(18), C(24), D(130), E(0) #3141518
詳解 (共 1 筆)
#6024579
公司法第256條:
1.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A)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2.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B)。
公司法第257條:
1.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事項,有擔保、轉換或可認購股份者,載明擔保、轉換或可認購字樣,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債券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2. 有擔保之公司債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應於公司債正面列示保證人名稱,並由其簽名或蓋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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