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3 北北基高級中等學校_學科能力測驗聯合模擬考試:社會#123751
年份:113年
科目:高中(學測,指考)模擬考◆社會
4. 陳小姐參加一般消防警察特考,筆試錄取後報到受訓,卻因身高未達 160.0 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她不服,認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牴觸憲法,聲請違憲審查。憲法法庭於 113 年公布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認為該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情形如:一、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對消防警察人員所設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群體之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甲】受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不符,故自判決宣示日起至屆滿 1 年時失其效力;此案原終局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依據題文資訊,大法官認為違憲的理由為何?
(A)不得設定身高限制,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
(B)違反禁止差別對待,男性身高標準不應該高於女性
(C)根據判決主文內容,空格【甲】為應考試服公職權
(D)國家未提供適當程序,讓人民獲得完善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