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陳小姐參加一般消防警察特考,筆試錄取後報到受訓,卻因身高未達 160.0 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她不服,認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牴觸憲法,聲請違憲審查。憲法法庭於 113 年公布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認為該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情形如:一、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對消防警察人員所設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群體之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甲】受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不符,故自判決宣示日起至屆滿 1 年時失其效力;此案原終局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依據題文資訊,大法官認為違憲的理由為何?
(A)不得設定身高限制,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
(B)違反禁止差別對待,男性身高標準不應該高於女性
(C)根據判決主文內容,空格【甲】為應考試服公職權
(D)國家未提供適當程序,讓人民獲得完善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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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60), D(4), E(0) #3348253
統計: A(11), B(11), C(60), D(4), E(0) #3348253
詳解 (共 2 筆)
#6309156
此題單純考有無看過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主文-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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