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輻射作業場所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且須設置輻射防護人員,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 X
個月內補足者,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 Y 個月內補足者,都屬於安全條件與原核准
內容不符。其中 X 與 Y 分別為多少?
(A) 1 與 3
(B) 1 與 6
(C) 3 與 6
(D) 3 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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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0), C(26), D(2), E(0) #925718
統計: A(187), B(10), C(26), D(2), E(0) #925718
詳解 (共 1 筆)
#1145808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30日內補足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3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6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6個月內更換者。
2.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3個月內補足者。
3.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6個月內修復者。
4.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6個月內更換者。
5.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6個月內修復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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