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個人生活資訊」之隱私資料?
(A)懷孕計畫
(B)犯罪紀
錄
(C)醫療測試
(D)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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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4), C(147), D(10), E(0) #2894652
統計: A(24), B(44), C(147), D(10), E(0) #2894652
詳解 (共 4 筆)
#6229740
第 1-1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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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之求才或求職申請表件,經發現有記載不實、記載不全或違反法令時,應通知其補正。
申請人不為前項之補正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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