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噪音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營建工程違 反本項規定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
(A)十六
(B)十 五
(C)十八
(D)十七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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