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A 公司為製造潤膚乳液之廠商,其商品之按壓瓶容器與外包裝標籤抄襲 B 公
司之乳液商品獨特外觀,致交易相對人誤以為 A 公司商品為 B 公司商品同一
來源或同系列商品。B 公司之商品外觀尚未註冊為商標,且尚未達著名之程
度。請問 A 公司之行為應以下列何條文究責?
(A)商標法第 68 條。
(B)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C)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D)商標法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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