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歲之在學生甲向乙續租房屋半年,不料開學前接獲被退學通知。甲、乙之租賃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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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0), B(6), C(133), D(22), E(0) #826496
統計: A(2570), B(6), C(133), D(22), E(0) #826496
詳解 (共 4 筆)
#1238177
民法
第441條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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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089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壹、甲之動機錯誤不具交易上重要性,依民法88條第2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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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動機錯誤,指決定為意思表示之重要性事實,認識不正確,如不知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購買婚戒,或誤以為傘遺失而再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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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案之甲依題意應為在學而租賃房屋,而其誤以為自己未被退學,是為主客觀不一致,為上述典型之動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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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上重要之判定系採「主客觀混合標準」,最高法院98台上1469號判決可按。依此說不知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購買婚戒、或誤以為傘遺失而再買一把、或本案之事實,皆不具交易重要性,故依民法88條第2項,甲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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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舉幾個具交易重要性之例子,如:購買建地卻不可建築、美工設計人員色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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