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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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4), C(0), D(0), E(0) #3310868

詳解 (共 2 筆)

#6885006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的是對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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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2417

此規定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後段的「先調後仲」強制仲裁機制: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因此,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若發生以下所有條件:

  1. 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3. 機關不同意該建議或方案,導致調解不成立。

  4. 廠商選擇提付仲裁

在上述情況下,機關是不得拒絕仲裁的,必須接受。題幹敘述「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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