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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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4), C(0), D(0), E(0) #3310868
統計: A(11), B(34), C(0), D(0), E(0) #3310868
詳解 (共 2 筆)
#6892417
此規定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後段的「先調後仲」強制仲裁機制: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因此,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若發生以下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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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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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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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不同意該建議或方案,導致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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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選擇提付仲裁。
在上述情況下,機關是不得拒絕仲裁的,必須接受。題幹敘述「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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