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公營事業之任何職務
(B)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C)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D)於議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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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6), B(373), C(516), D(354), E(0) #397969

詳解 (共 10 筆)

#578784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 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 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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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056

避免混淆~自己的觀念釐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地方制度法  第 5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
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34
0
#574229
公營事業之任何事務要改成其他民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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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974

借用最佳解之解答以銘記: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 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 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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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096
建議修法。

我國公營事業之缺有多肥 <<立委還能去兼

貓會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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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541

(自我筆記

立委:不得兼公營 在會期中仍可逮捕現行犯

員:可兼公營 在會期中仍可逮捕現行犯、緝犯(記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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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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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53464
最討厭法條題,就是雞蛋挑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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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76
ㄚㄚ原來我記的是立委哈哈~~~謝謝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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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63
為何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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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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