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人適格之條件?
(A)須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B)須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C)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D)須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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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48), C(1484), D(118), E(0) #3399637
統計: A(118), B(48), C(1484), D(118), E(0) #3399637
詳解 (共 3 筆)
#6451986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人適格之條件?
(A) 須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是指行政處分直接送達或告知的對象,其權利或利益通常會直接受到影響,因此當然具備訴願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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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須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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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訴願人資格的核心要件。根據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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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就沒有提起訴願的實益,即「無權利,無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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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1 條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I.人民(A)(C)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B)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C) 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 訴願權是行政上的救濟權利,不僅保障本國國民,也及於所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受行政處分影響的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法人(公司)等。
- 訴願法第1條所稱的「人民」,是廣義的,並不僅限於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因此,國籍並非訴願人適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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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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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提起訴願的程序要件。訴願是一種法律行為,提起訴願的人原則上必須具備「訴願能力」(即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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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訴願法第20條,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這表明「行為能力」是訴願程序中必須考量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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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20 條 I.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II.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III.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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