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十層以下之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進行區劃改善,
如主要構造為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按總樓地板面積每 X 平方公尺,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
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如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則以相同施工方法每 Y 平方公尺進行
區劃分隔。請問 X、Y 分別為何?
(A)X=300 平方公尺,Y=200 平方公尺
(B)X=500 平方公尺,Y=200 平方公尺
(C)X=500 平方公尺,Y=500 平方公尺
(D)X=1000 平方公尺,Y=5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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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18), C(73), D(228), E(0) #982133
統計: A(58), B(118), C(73), D(228), E(0) #982133
詳解 (共 2 筆)
#6113516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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