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因參與
政府輔導轉介就業而增加之收入,最長於多久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 收入?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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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9), C(276), D(3), E(0) #2909293
統計: A(64), B(49), C(276), D(3), E(0) #2909293
詳解 (共 1 筆)
#5430759
《社會救助法》第15條
第1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第3項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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