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六類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
牆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的博物館之安全距離至少為 X 公尺;如與廠區外鄰近的收容人數在 300 人以
上之車站,其安全距離至少為 Y 公尺,請問前述 X,Y 為何?
(A)30,20
(B)20,20
(C)40,30
(D)50,30
統計: A(490), B(186), C(207), D(3688), E(0) #581897
詳解 (共 3 筆)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下述條款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綜整列舉如下)
一、需距離50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
二、需距離30公尺以上:
(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電影片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是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
商場、市場、拜或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十二條第一款第五目)
三溫暖、公共浴室。(十二條第一款第七目)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
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目)
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
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
體育館、活動中心。(十二條第二款第八目)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十二條第二款第九目)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十二條第二款第十目)
倉庫、家具展示販售場。(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
(二)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兩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職業訓練機構(限供住宿及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學校教室、兒童課後澳故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
幼兒園(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
三、須距離20公尺以上:
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
四、需距離10公尺以上:
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之場所距離。
五、應距離5公尺以上:
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
六、應距離3公尺以上:
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 第 13 條 |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 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 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 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 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 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 公尺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 減半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