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催告、停效及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六個月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保險人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C)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D)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 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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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這題要求判斷40保險法中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