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僑居國外之國民,如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欲申請更改姓名,應如何處理?
(A)由駐外館處核准
(B)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C)由駐外館處核轉內政部核准
(D)由駐外館處核轉任一戶政事務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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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444), C(162), D(298), E(0) #1481905

詳解 (共 2 筆)

#1625596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

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

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

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

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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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485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駐外館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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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29904
未解鎖
法規名稱: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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