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按照國民教育法規定,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其中 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多少?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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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25), C(37), D(0), E(0) #2129030

詳解 (共 2 筆)

#3737699
名  稱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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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374

國民教育法(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8-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現行法規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已無相關文字敘述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第 7 條
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
前項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審定機關遴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審定機關首長聘(派)兼之,委員應包括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審定機關人員。教師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並不得兼任第三條第二項申請人之教科用書編著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定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審定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審定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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