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我國行政區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憲法規定,行政區劃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
(B)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法規定之
(C)村(里)之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D)鄰之調整辦法,由鄉(鎮、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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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58), C(790), D(93), E(0) #2065444
統計: A(134), B(158), C(790), D(93), E(0) #2065444
詳解 (共 1 筆)
#3586431
憲法
第 108 條
(A)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7 條
省、直轄市、縣(市)、(B)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C)(D)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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