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唆使乙殺害乙之父親丙(甲與丙無親屬關係),乙聽其唆使而將丙予以
殺害。甲與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的正犯
(B)甲與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共同正犯
(C)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正犯
(D)甲與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統計: A(835), B(137), C(5759), D(59), E(0) #153324
詳解 (共 10 筆)
| 答案:B |
那請問以下這題
為何不能選A呢?
因為無特定關係之人
不是應該科以通常之型刑嗎?
感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刑法336的題目要選實務見解(選擇專用)
其餘用31Ⅱ科以通常之刑
業務上的犯罪使不法身分犯罪(只有擁有業務身分才能犯罪),前者可用刑法31I 論處;
而本題的親屬間的殺人應該屬罪責身分的犯罪(沒有親屬身分也可犯罪),而應用刑法31Ⅱ科以通常之刑
實務不承認雙重身分犯的概念,不法身分也可以被擬制,因此可以用31條第一項擬制業務身分。
學說認為業務侵占是雙重身分犯,應先用31條第1項擬制業務持有關係,再用31條第2項無身分者可以通常之刑。選擇題 請採實務見解!
搞懂這個區別就知道這兩題的差異了
要先搞懂一件事 何謂"雙重身分犯"(當然前提是要明白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的概念)
不過在於雙重身分犯適用31條現今還是處於有爭議的情況
依實務見解則是將所謂雙重身分犯的犯罪類型一概當作純正身分犯這一種類型來處理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t=B3&w=%e4%b8%8a&n=2536&TPage=1
裁判字號:28 年上字第 2536 號
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即係因其業務上持有之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與僅因身分關係或其他特定關係而致刑有重輕之情形有別。因而無業務關係之人,與有業務關係者共同侵占,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以業務上侵占之共犯論。
(二) 鹽局以公印加蓋於裝載鹽面之上,係證明係原裝狀況,藉以防止私自搬動,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稱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當,自應以文書論。上訴人串同船戶侵占其承運之公鹽時,先將原蓋之印文毀滅,再於搬取後加蓋偽造之鹽局公印文於其上,係以毀棄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及偽造公文書而為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方法,自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一罪論擬,方為適法。
備註:本則判例 (二) 於民國 95 年 4 月 11 日經最高法院 95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95年5月11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413 號公告之。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95年 公務人員普考
18.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
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答案: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