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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008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0081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40 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7,000 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 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4,000 元至 8,000 元。主管機關於 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 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
(B)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C)應依 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
(D)罰鍰額度應為最低 3,000 元,最高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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