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護 人為甲辯護,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乙,辯論終結後,依現 行法,法院為何種判決最為正確?
(A)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判決侵害到甲的審級利益
(C)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儘管辯護人缺席,判決仍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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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23), C(250), D(42), E(0) #1646902

詳解 (共 5 筆)

#5051437

1. 本案是強制辯護案件:刑法122條1項、刑訴31條1款

2. 強制辯護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刑訴284條、379條7款

3. 撤銷發回限於369條1項但書,一審判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

其他情形原則上是撤銷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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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287
第 369 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
(共 9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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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463
﹝補充﹞欠缺審級利益的用語是民訴二審的用...
(共 2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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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883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
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
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
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
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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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439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不是上訴三審的嗎,所以也可以用在二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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