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與乙,關於乙之抵押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及於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
(B)不及於抵押後附加於房屋而不具獨立性之車庫
(C)不及於抵押前已加建之獨立閣樓
(D)及於抵押後加建之獨立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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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 C(47), D(13), E(0) #1228227
統計: A(8), B(10), C(47), D(13), E(0) #1228227
詳解 (共 1 筆)
#7292613
本題旨在釐清抵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依據民法第862條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原則上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針對建築物,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的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然而,若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則準用民法第877條之規定處理。
綜合分析選項如下:
(A) 及於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抵押權原則上僅及於抵押物本身,房屋與土地為各自獨立之不動產,若未就土地另行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房屋坐落之土地。
(B) 不及於抵押後附加於房屋而不具獨立性之車庫: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因此,抵押後附加於房屋而不具獨立性之車庫,其效力應及於抵押權。
(C) 不及於抵押前已加建之獨立閣樓:若閣樓為獨立之物,且於抵押權設定前已加建完成,則其為獨立於抵押物之外的建物,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此獨立閣樓。增建物若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應為獨立之建物,抵押權自不得擴張及於該增建物。
(D) 及於抵押後加建之獨立車庫: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但書規定,若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民法第877條之規定。此時抵押權人雖無優先受償權,但得聲請法院將之併付拍賣。因此,並非直接「及於」抵押權效力,而是透過併付拍賣的方式處理。
綜上所述,選項(C)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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