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縣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應如何處理?
(A)應由副縣長繼任為縣長
(B)應由行政院解除縣長之職務
(C)應由內政部解除縣長之職務
(D)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除縣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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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64), C(689), D(1), E(0) #3092118
統計: A(63), B(64), C(689), D(1), E(0) #3092118
詳解 (共 2 筆)
#5796447
地制法
第 80 條
第 80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
第79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第79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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