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被告於下列何種情形下所為之自白,得為證據?
(A)親友規勸
(B)疲勞訊問
(C)施用詐術
(D)違法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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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6), B(197), C(139), D(306), E(0) #2138950

詳解 (共 6 筆)

#3794828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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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0111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
(共 1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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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785
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
(共 1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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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044
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與事實不符者,不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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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832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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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519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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