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違法行政處分得予廢止,對合法行政處分得予撤銷
(B)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行政處分之廢止原則上向後失效
(C)對行政處分之撤銷應予補償,對行政處分之廢止不予補償
(D)對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均應自作成後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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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44), C(22), D(22), E(0) #18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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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671
(B)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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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463
行政程序法 第124條對行政處分之撤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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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497
撤銷:違法,往前廢止:合法,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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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567

D選項,知有撤銷/廢止原因二年

行政程序法121、124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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