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對於議會開會法定人數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非有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 席,不得開議
(B)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代表 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
(C)經連續二次均因出席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代表,第三 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
(D)如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則延至下次會期重行計算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0), B(286), C(159), D(828), E(0) #1269581
統計: A(110), B(286), C(159), D(828), E(0) #1269581
詳解 (共 3 筆)
#1399318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
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48
0
#3336528
法規名稱: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3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非有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A)
法規名稱: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
,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B),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
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
達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C)
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D)
18
0
#1330430
(A)地方立法機關準則23條
(B)(C)(D)改為-視同第三次。地方立法準則24條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