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政策工具的類型與其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我管制相較於法規強制,前者政府承擔的經費較低
(B)污染超出法定標準而受罰,屬於可交易污染權的政策工具
(C)資訊公布(例如公開產品標示不實的廠商)是政策工具的一種
(D)政府可透過執照核發作為其政策工具
統計: A(850), B(3459), C(342), D(369), E(0) #2573480
詳解 (共 10 筆)
Howlett & Ramesh的分類:
排污交易(emission trading)
排污交易是一種有彈性,以「獎勵」形式的經濟誘因,用來鼓勵參與者達到排放的目標。這些參與者包括私人企業(例如在各個國家內部的交易系統),政府部門(例如在京都議定書的排放協定)。交易系統的運作,主要是先由一個中心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訂定一個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cap)。中心單位然後分配或賣出特定排放數量(就是排放許可/牌照)給私人企業和其他組織。這些企業或組織的排放總額就不能超過這個特定的上限。排放過多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如果要排放超過許可,就要透過買賣的方式,向其他公司或組織購買未超額排放牌照,否則就會受到法律起訴和檢控。
比較污染防制策略中對「徵收排放費」與「可交易污染權」之異同
1.排放費:排放費之徵收主要將污染視為一種無法透過價格機能解決的外部成本,針對廠商選擇不自行從事污染減量部分,對每一單位的污染徵收排放費,也就是對每單位排放(而非每單位產量)徵收之庇古稅(Pigourian Tax)。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以合理反映整個生產過程的配置效率。
2.可交易污染權:可交易污染許可證制度是指總量管制配合交易制度。發行污染許可權,並允其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買賣,透過市場價格機能以達最有效率之防治成果。類似寇斯定理,不管政府當初是如何分發許可證,其最終結果是「有效率的」。
相同:排放費(矯正稅)跟可交易污染排放權都可以透過讓廠商為污染付出代價,而將污染的外部性內部化,在這兩種情況,廠商都必須為各自產生的污染付費。
相異:
1.排放費訂出污染的矯正稅,此一價格與需求曲線共同決定出污染量。
(處罰越高 因應成本導致汙染量越低)
2.污染排放權訂出污染量,此一數量與需求曲線共同決定出污染的價格。 (汙染量需求越高 價格越高 反之就越低,當均衡價格時 達到最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