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正確?
(A)權利之行使,如違反公共利益者,應得到相對人之書面同意,始可為之
(B)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 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C)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未能即時獲得村里長、或各級縣市政府社工單位於 48 小時內援助者為限
(D)因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僅負十分之一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主管機關公布之各類避免危險所必要之行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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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2252), C(130), D(80), E(0) #3311103

詳解 (共 2 筆)

#6220049
相關法條
(A) 權利之行使,如違反公共利益者,應得到相對人之書面同意,始可為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B)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 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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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未能即時獲得村里長、或各級縣市政府社工單位於 48 小時內援助者為限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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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僅負十分之一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主管機關公布之各類避免危險所必要之行為者為限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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