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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法務人員、法務人員(具經驗) 專業科目:(1)法律常識(含: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2)洗錢防制法、(3)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61385 | 科目:專業科目-法律常識、洗錢防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法務人員、法務人員(具經驗) 專業科目:(1)法律常識(含: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2)洗錢防制法、(3)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61385

年份:106年

科目:專業科目-法律常識、洗錢防制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40.下列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何種事由之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A)承攬之工作物有瑕疵而非重要者
(B)遲延給付者
(C)為不完全給付者
(D)給付不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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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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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承攬之工作物有瑕疵而非重要者,定作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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