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07.11 公布)的敘述,下列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A)身心障礙分類系統與以前不同
(B)明訂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
(C)公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2%
(D)要求專業團隊的鑑定及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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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88), C(1027), D(80), E(0) #87391

詳解 (共 3 筆)

#130342

(C)百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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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5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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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735

 106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五年內,完成第一項相關作業。




選項B,請問從條文的哪個部分有"明訂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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