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投顧事業於簽訂全權委託契約前,對於委任之投資客戶(專業投資機構且委託投資資產已指定保
管機構者除外)應履行那些事項?
(A)應提供七日以上之期間讓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B)瞭解客戶之資力與投資經驗
(C)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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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 C(12), D(2728), E(0) #2035333
統計: A(6), B(9), C(12), D(2728), E(0) #2035333
詳解 (共 1 筆)
#3668196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第13條
受任人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瞭解客戶相關資料。受任人對非專業投資人所為之風險承受度等分析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受任人應參考上述資料並為綜合考量,以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
受任人就客戶填寫之客戶資料表內容及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 人與其討論,充分瞭解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目的需求等相關資料及相 關法令限制。
受任人應向客戶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如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再交付全權委託期貨暨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書(範本如附件五),並告 知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等,據以共同議定委 託投資資產及投資或交易之基本方針與投資或交易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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