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
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最長幾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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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0), C(49), D(41), E(0) #884689
統計: A(32), B(30), C(49), D(41), E(0) #884689
詳解 (共 3 筆)
#1541960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 第 22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但接續聘僱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重大工程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前項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其重新招募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雇主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一項外國人之總人數、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查核,應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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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 第 31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但接續聘僱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重大工程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前項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其重新招募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雇主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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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81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2條 (103/10/17修正)
)雇主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雇主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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