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哪項行為不須向臺北捷運公司申請後始得為之?
(A)非營運時間在車站內逗留
(B)車廂內自拍而無妨礙他人或系統 安全之虞者
(C)聚眾講演
(D)發放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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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8), C(1), D(0), E(0) #3287539

詳解 (共 4 筆)

#6182419
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 在捷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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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944

答案:B(車廂內自拍、且不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者)不需事前申請。

【根據】:

臺北捷運公司公告的《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9條

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二)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三)於車站或車廂內,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之虞者。 
(四)非營運時間內,於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五)於車站、車廂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七)使用車站、車廂內未開放使用之電源插座。  
 

【選項說明】
• (A) 非營運時間在車站內逗留 → 原則禁止,若有必要須事前申請核准。❌
• (B) 車廂內自拍且不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 → 得不申請。✅
• (C) 聚眾講演 → 屬宣講活動,須申請。❌
• (D) 發放傳單 → 屬宣傳行為,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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