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A任職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科長,負責違章建築查報等業務,該局為辦理違章建築查報業務,需招聘臨時人員1名,面試作業該局指派A及科員B、人事室主任C擔任面試官, 詎料A利用其科長之職務,於面試當日交付寫有其子D姓名之字條予B、C,並指示要讓 D錄取,其後D因面試表現不佳而未錄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D為A之子,A未自行迴避,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B)A假借科長之權力或機會,指示B、C讓D錄取,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
(C)A雖然有請託關說等行為,但因D並未錄取,因此A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之規定
(D)A雖有利用職務請託關說等行為,D並未錄取,A並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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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33), D(8), E(0) #3210435

詳解 (共 2 筆)

#7075413
A任職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科長,負責違章建築查報等業務,該局為辦理違章建築查報業務,需招聘臨時人員1名,面試作業該局指派A及科員B、人事室主任C擔任面試官, 詎料A利用其科長之職務,於面試當日交付寫有其子D姓名之字條予B、C,並指示要讓 D錄取,其後D因面試表現不佳而未錄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D為A之子,A未自行迴避,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D 為 A 的直系血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關係人定義),A 應迴避而未迴避,違反第 6 條自行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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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假借科長之權力或機會,指示B、C讓D錄取,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
  1. A 利用職務指示他人錄取其子,圖利其子(關係人),該圖利行為已構成違反第 12 條(行為罰)
  2. 不論結果 D 是否錄取,此利用職務圖利關係人的行為本身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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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雖然有請託關說等行為,但因D並未錄取,因此A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第 1 項(自行迴避義務):「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 A作為面試官,其子 D 是應徵者。D 屬於 A 的關係人,且應徵事宜涉及 A 的職務權限,構成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

    • A 未迴避仍擔任面試官,已違反自行迴避義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禁止假借權力圖利):「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A利用科長權力或機會(面試官身分及職務影響力),指示下屬 B、C 讓 D 錄取,意圖圖利其子 D(關係人),即使 D 最終未錄取,圖利行為或意圖已經完成,構成違反。

(D) A雖有利用職務請託關說等行為,D並未錄取,A並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之圖利罪✔️
  1.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圖利罪,要求「因而獲得利益」。
  2. 本案中,D 並未錄取,即圖利結果並未發生,因此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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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0093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公職人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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