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下列何種行為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A)故意窺視他人臥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B)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者
(C)意圖得利與人宿者
(D)加暴行於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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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815), C(217), D(90), E(0) #313966
統計: A(81), B(815), C(217), D(90), E(0) #313966
詳解 (共 4 筆)
#3383107
C也未符合第80條之要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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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4552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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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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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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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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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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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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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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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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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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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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