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 我國現行傷害保單示範條款規定,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幾年,即可視同死亡?
(A)十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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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93), C(106), D(333), E(0) #151420

詳解 (共 1 筆)

#3270709

傷害保單示範條款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

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

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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