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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35722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35722

年份:104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41 下列何種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A)受宣告強制工作執行完畢
(B)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超過 3 年
(C)經通緝後現羈押中超過 8 年
(D)有期徒刑確定准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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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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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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