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下列何者情況,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之詢(訊)問,而無庸為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之告知?
(A)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法官為羈押所為之訊問
(B)警察將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訊問
(C)犯罪嫌疑人持槍與警察對峙中,親友勸說投降的對話
(D)逮捕犯罪嫌疑人後,製作警詢筆錄前,警察為獲致犯罪相關案情,開始就犯罪情節與犯罪嫌疑人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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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80), C(3337), D(285), E(0) #2571798

詳解 (共 3 筆)

#4959980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C)犯罪嫌疑人持槍與警察對峙中,親友勸說投降的對話→並非第95條「訊問」的狀態,自然不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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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043
(D)選項是3.4等申論題的經典考點,5...
(共 3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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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008

請問為什麼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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