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日治時期之台灣,涉及台灣人之民商事項,主要適用何種規範?
(A)早期依台灣舊慣,後期日本之民商法直接適用於台灣
(B)皆適用日本民商法
(C)皆適用台灣舊慣
(D)早期適用中國清朝法律,後期適用台灣舊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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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6), B(442), C(213), D(276), E(0) #184198
統計: A(4626), B(442), C(213), D(276), E(0) #184198
詳解 (共 2 筆)
#441987
<日治時期>之台灣,涉及<台灣人>之<民商事項>:
早期依<台灣舊慣>;
後期日本之<民商法>直接適用於台灣。
早期依<台灣舊慣>;
後期日本之<民商法>直接適用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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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42
西元1895年,日本政府為便利、追求殖民地的安定,公佈了「臺灣原住民民事訴訟令」,其中第二條規定:『審判官準任地方的慣例及法理審斷訴訟。』(註二)。
西元1898年日本殖民初期律令第八號規定,延續臺灣原住民民事訴訟令,『只有涉及日本內地人的民商事項,才可依用歐陸式民商法,僅涉及臺灣人的民商事項,則依台灣華人的「舊慣」。』(註三)此內容將臺灣民商事項之處理以習慣、不違犯社會秩序及民間風俗習慣為限制,搭配日治時期國家法,發展出類似參考先例作為判案準則的「判例法」體系。
文出:篇名: 日治時期的民商法作者: 曾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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