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因強盜罪判刑確定,後來發現該判決所憑證人乙之證詞為虛偽,乙且遭偽證罪判決確定。甲之救濟途徑為何?
(A)聲請再議
(B)聲請再審
(C)聲請非常上訴
(D)聲請撤銷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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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5671), C(833), D(1028), E(0) #797572

詳解 (共 10 筆)

#2363085

「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方法
兩者皆為針對已確定之判決 欲提出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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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面的救濟」
例如:發現了新的證據如兇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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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上訴→「律面的救濟」
例如:適用法條有所錯誤


瞎掰口訣...非法審事→已確定判決的救濟


資料來源

http://eastnews.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32686:2013-11-26-02-29-57&catid=39:judge&Item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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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329

420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260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一、二、四、五款如上,比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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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848

再審是以認定事實不當(420)為理由。非常上訴是以違背法令(379)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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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511

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條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申請再議。其為檢察官對此案件以緩起訴處分,被告不服,得聲請再議。如聲請再議被駁回,可再經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理。
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必須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符合原判決認定的證物,已經證明是偽、變造,或證人證言是虛偽,或能證明是誣告,或發現新證據可以動搖原判決等六種要件,才可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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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425

對象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
  • 確定裁定
  • 訴訟程序

要件

為減少社會成本耗費,非常上訴必須加以嚴格限制。非常上訴之提起,必須具備有三個要件:

判決

  • 非常上訴無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 非常上訴有理由,則視情況另為判決。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9D%9E%E5%B8%B8%E4%B8%8A%E8%A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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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58
再議:係指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在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送原檢察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
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以使檢察官所為不當的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的處分,得以獲致糾正。

再審:是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而向原審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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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270
如果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亦得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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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869
釋字第 146 號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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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098
(準)再審/非常上訴都是用在確定裁判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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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961
補充條文來源:刑事訴訟法4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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