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A)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B)報行政院備查
(C)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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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8), B(245), C(5709), D(589), E(0) #1023241

詳解 (共 10 筆)

#1220580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四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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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293

罰則(備查)

1.直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2.():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3.(鎮、市):縣政府

罰則(核定)

1.直轄市:行政院

2.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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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177
沒那麼難,不要想太多,只要是「組織」→全部是「內政部」訂準則,「行政院」核定。

自治條例、規程:直轄市→行政院;縣市→內政部;鄉鎮市→縣政府。

口訣:
機關組織→內政訂準則,核定報行政。
條例、規程→直轄行政議,縣市內政定,鄉代縣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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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11
自治條例發布
直縣市法規:發布後 → 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  :發布後 → 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 → 縣政府備查

☆有罰則時:行政院、主管機關核定後 → 發布
  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核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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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1885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                   有罰則-----核定               直轄市法規---行政院核定
              縣市規章------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核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發布後-------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 ----- 縣政府備查
「組織」→全部是「內政部」訂準則,「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議會依直轄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依縣(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依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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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877
地制法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1)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2)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3)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地制法26條第4項前段,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鄉鎮市不能訂罰則所以不用報)。
->(因為有罰則,上級要核定,下級才能發布)。

地制法26條第4項後段,其餘 (沒有罰則) 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1)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2)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因為沒有罰則,上級只需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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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288
你可以將地方制度法26條第4項的前段看成是主旨(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至於後段則是說明,或者當作施行的細則。(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別忘了自治條例在不同級別地方自治團體,只是稱呼不同罷了!參考資料如下: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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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67590

41 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A)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法規公布後...
(B)報行政院備查 
(C)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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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887
回樓上nina lin大大,你是指地方制度法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 之。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 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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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960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請問這其餘法規跟前段敘述有啥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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