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行為人不知法律,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刑法上屬於下列何種錯誤?
(A)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B)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C)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D)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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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1156), C(4149), D(226), E(0) #1781889
統計: A(368), B(1156), C(4149), D(226), E(0) #1781889
詳解 (共 10 筆)
#2923884
刑法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客體錯誤) 禁止錯誤 包攝錯誤
一、 構成要件錯誤
乃指行為人對於行為之違法性認識上的錯誤,行為人由於此等錯誤,而欠缺不法意識,其主觀上認為合法之行為,在客觀事實上,卻為法律規定加以處罰之行為。
行為人雖知其所為者何,但卻認為其所為者為法律所允許,此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之「構成要件錯誤」並不相同。正因禁止錯誤之行為人知其所為而為,其主觀之心理狀態與客觀之事實結果相吻合,故不能阻卻構成要件該當,而只能在罪責階段中討論其不法。
(一) 直接禁止錯誤
(二) 間接禁止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乃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而言。其又可分為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客體錯誤與因果歷程錯誤。
(一) 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
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乃指行為人因欠缺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而足以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此時因欠缺認知要素,故排除故意,但仍須討論有無構成過失犯罪之可能。例如誤他人雨傘為己有而攜回,此將不成立竊盜罪。一般看法認為「故意」屬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於主觀上若無故意,只是行為正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則仍不會成立故意犯罪。
(二) 客體錯誤 (認知上的錯誤)
對於行為客體之錯誤,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而言。
又可分為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及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又可分為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及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1、 等價之客體錯誤
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此等錯誤,並不足以影響故意,而仍成立行為人主觀上本所欲違犯之罪的既遂犯。
例如:甲誤乙為丙而殺之,
則因構成要件所要保護之法益等價,故仍論以故意殺人,而不得阻卻犯罪。
例如:甲誤乙為丙而殺之,
則因構成要件所要保護之法益等價,故仍論以故意殺人,而不得阻卻犯罪。
2、 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例如誤人為獸而殺之,因構成要件不等價,故不能論以殺人罪,而只能以過失致死論罪。
例如誤人為獸而殺之,因構成要件不等價,故不能論以殺人罪,而只能以過失致死論罪。
例:獵人甲於黃昏時,由於光線不清將樵夫乙誤為丙所飼養之
黑熊,竟舉槍射殺,致樵夫乙中彈而死亡。
例:甲欲刺破乙車輛胎,但誤丙公務車為乙車而刺破丙公務車
的輪胎。
打擊錯誤(打擊失誤,方法錯誤)
(沒誤認,是行為上的錯誤):
(沒誤認,是行為上的錯誤):
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
由於實行失誤至其所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原所欲損傷之客體不同。
由於實行失誤至其所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原所欲損傷之客體不同。
例:甲欲射殺乙,但因槍法不準,而將附近之丙擊斃。
例:甲欲射殺乙,但因槍法不準,而將附近丙之狗擊斃。
(三) 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是指主觀因果歷程與客觀因果歷程不一致的現象
例:(由被害人之所引起)甲殺乙,乙受傷,乙逃亡時溺水而亡。
例:(由第三人之所引起)甲殺乙,乙受傷,路人送乙救治,途中車禍乙死亡。
例:(由自然事實所引起)甲殺乙,乙受傷,乙至醫院治療,醫院大火,乙死於火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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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說見解,使結果發生之因果歷程雖與故意內涵中本所預見之因果歷程有所偏離,但行為對於行為客體所構成之危險並未因之減輕或消失,故此等主觀認識上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之因果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原則上自不足以排除故意之成立,行為人仍應成立故意犯罪之既遂。 ㅤㅤ
二、 禁止錯誤
乃指行為人對於行為之違法性認識上的錯誤,行為人由於此等錯誤,而欠缺不法意識,其主觀上認為合法之行為,在客觀事實上,卻為法律規定加以處罰之行為。
行為人雖知其所為者何,但卻認為其所為者為法律所允許,此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之「構成要件錯誤」並不相同。正因禁止錯誤之行為人知其所為而為,其主觀之心理狀態與客觀之事實結果相吻合,故不能阻卻構成要件該當,而只能在罪責階段中討論其不法。
禁止錯誤又分為直接禁止錯誤與間接禁止錯誤:
(一) 直接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直接有關之禁止規範無所認識,致誤以為其行為為法律所許。
例如:
甲認為乙已滿十五歲,與之性交應不觸法,
然卻構成刑法二二七條之犯罪。
例如:
甲認為乙已滿十五歲,與之性交應不觸法,
然卻構成刑法二二七條之犯罪。
(二) 間接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因錯誤而認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因錯誤而誤會容許構成要件之界限。
例如:
1.下屬依長官命令行事,認為只要依上級指示而為即不會構成犯罪;
2.債權人在路上遇見債務人,乃將債務人口袋中之錢取走以抵債,認此乃民法上所規定之自助行為。
由於行為人並非直接誤認其行為係法律所容許,而是由於錯誤認其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或擴張阻卻違法事由之界限,故稱為間接禁止錯誤。
例如:
1.下屬依長官命令行事,認為只要依上級指示而為即不會構成犯罪;
2.債權人在路上遇見債務人,乃將債務人口袋中之錢取走以抵債,認此乃民法上所規定之自助行為。
由於行為人並非直接誤認其行為係法律所容許,而是由於錯誤認其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或擴張阻卻違法事由之界限,故稱為間接禁止錯誤。
通說認為宜將不法意識視為獨立於故意之外的罪責要素,而為構成罪責之獨立要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此等不法意識,僅影響罪責之程度,而不影響故意之成立。至於罪責受影響之程度,通說上認為應就行為人對於不法意識之欠缺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而分為部減低或全部排除兩種。
包攝錯誤中,甲並不認為其有傷害之行為
(說白話一點,甲會答辯說,我那行為算是傷害嗎?)
包攝錯誤並不能阻卻故意,所以甲還是成立了傷害罪。
三、包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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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之認識並未錯誤(認為其行為無錯誤),只是因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上解釋意義之錯誤,所以誤認為本身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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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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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拔乙的頭髮,如果甲主觀上認為,拔乙的頭髮並未使乙受傷,不算是傷害罪得以處罰之範圍,其行為不構成傷害,則甲就是屬於包攝錯誤;
包攝錯誤中,甲並不認為其有傷害之行為
(說白話一點,甲會答辯說,我那行為算是傷害嗎?)
包攝錯誤並不能阻卻故意,所以甲還是成立了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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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明知其行為已能成立傷害,但因為他是乙的學長,基於學長學弟制的關係,認為他的傷害行為在刑法上是不受處罰的,那就是禁止錯誤。
甲確實有傷害故意,但認為其傷害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是不受處罰的
(說白話一點,甲會答辯說,我那傷害行為需要被處罰嗎?)。
不過包攝錯誤並不能阻卻故意,甲之行為還是成立犯罪;在禁止錯誤之情形當然還是成立犯罪,只不過刑法上有按其情節得以減輕其刑之規定。
甲確實有傷害故意,但認為其傷害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是不受處罰的
(說白話一點,甲會答辯說,我那傷害行為需要被處罰嗎?)。
不過包攝錯誤並不能阻卻故意,甲之行為還是成立犯罪;在禁止錯誤之情形當然還是成立犯罪,只不過刑法上有按其情節得以減輕其刑之規定。
307
2
#2865931
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有正當理由時應免除其刑。如果是可避免的則是按情節得減輕。
115
1
#3297153
1、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即是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規範,又稱「禁止規範錯誤」。
舉例而言,行為人可能以為在現代當韋小寶娶三妻四妾是合法的,不知道重婚有罪。於此情形,行為人符合禁止錯誤,對於法規無認知,也不會知道自己是違法(行為時),刑法的發動也就無必要。
2、包攝錯誤
「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有認知到法律規範,但對於法規的認知不完全、誤認不在法規範之包含內。
舉例而言,甲、乙夫妻兩人分居中,丙女與甲男發生性關係,丙知道刑法有處罰通姦罪,但丙誤以為分居情形之下發生性關係不是該條規犯的通姦行為。同樣的,包攝錯誤的情形也是屬於對法律的誤認,學說認為此屬於廣義的禁止錯誤。
3、容許錯誤(對阻卻違法事由之誤認)
「容許錯誤」指行為人對於法規範完全沒有誤解(行為、客體、結果等等),但是對於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誤解。
舉例而言,甲與丙發生性關係之目的是為了借腹生子(代理孕母),並已得妻子乙之事前同意,甲對通姦罪的認識無誤,但甲誤以為借腹生子可以阻卻違法,此情形即是容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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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402
(A) 可避免的禁止錯誤→無正當理由且可避免,不得免除其刑,但得減輕其刑
(B)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誤想避難
(D) 因果歷程錯誤→構成要件錯誤(舊法稱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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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752
刑法:
一般法條組成與犯罪成立要看 : 【故意】 +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客觀評價,很多時候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主觀上不是故意的,比如誤拿到別人的傘,雖然跟竊盜構成要件一致。
故意與否:主觀認知(違法意識),比如不知道有這一條刑法禁止做某件事的存在,就是禁止錯誤。
總之呢,都要回歸判定故意與否
如果無心之過而完成法條上構成要件,非故意,自然不罰啦。而沒有法律常識不代表不是故意,所以就罪責上可能是給予減輕或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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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609
禁止錯誤V.S構成要件錯誤
1.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阻卻法律錯誤/阻卻罪責事由/法律錯誤(舊稱)
2.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錯誤(舊稱)
1.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阻卻法律錯誤/阻卻罪責事由/法律錯誤(舊稱)
2.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錯誤(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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