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鄉(鎮、市)名稱之變更,依何種規定辦理之?
(A)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B)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C)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D)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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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9), C(997), D(25), E(0) #570827

詳解 (共 1 筆)

#873298

地方制度法  第 6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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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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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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