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刑事訴訟之勘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解剖屍體屬於勘驗
(B)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開棺及發掘墳墓。但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 近之親屬反對者,不在此限
(C)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 員相驗,無須檢察官親自相驗
(D)抗拒身體檢查者,於必要時得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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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16), C(167), D(56), E(0) #3427870
統計: A(39), B(316), C(167), D(56), E(0) #3427870
詳解 (共 4 筆)
#7325819
刑事訴訟法§213:勘驗之處分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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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17: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
1.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2.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B:配偶或親屬得在場,但無反對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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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18:相驗
1.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2.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2.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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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19:勘驗準用之規定
D:參照刑事訴訟法§132,進行身體檢查遇抗拒時得以強制力進行,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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